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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矿产资源破坏损失价值有据可依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08-4-5 阅读:940

    国土资源部日前出台《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工作进行了规范。
    根据这一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价值出具的鉴定结论,作为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由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移送有关机关。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设立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有关鉴定报告并提出审查意见。
    非法采矿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包括采出的矿产品价值和按照科学合理的开采方法应该采出但因矿床破坏已难以采出的矿产资源折算的价值。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价值,指由于没有按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认可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矿,导致应该采出但因矿床破坏已难以采出的矿产资源折算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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